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瑩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法律扶助)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上開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就本院前以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分別於113年12月23日、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即本案聲請)、114年審裁字第888號,裁定不受理,是本院就上開規定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業已全部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