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1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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