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甲○○ 住○○市○○區○○街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經查,原告主張其為乙○○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乙○○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潘○盆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乙○○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系爭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1,088,119元,又原告主張乙○○之應繼分為7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5,446元(計算式:71,088,119×1/7=10,155,44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金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067平方公尺) 2. 綜合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20,735元及其孳息 3. 外幣組合存款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2,639.13元(美金83.53元)及其孳息 4. 外幣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389,825.43元(美金12338.2元)及其孳息 5. 外幣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734,181.55元(美金23237.27元)及其孳息 6. 一般活期儲蓄存款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59,715元及其孳息 7.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00,000元及其孳息 8.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00,000元及其孳息 9.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400,000元及其孳息 10.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600,000元及其孳息 11. 美元存款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3,934.03元(美金441.02元)及其孳息 12. 美元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3820號帳戶 新臺幣125,307.67元(美金3,966.06元)及其孳息 13. 美元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2121號帳戶 新臺幣516,078.73元(美金16,334.19元)及其孳息 14. 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1915號帳戶 新臺幣200,000元及其孳息 15. 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2455號帳戶 新臺幣200,000元及其孳息 16. 台幣帳戶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新臺幣136,520元及其孳息 17. 投資 富坦穩定月收益月配現金美元1399.455單位 新臺幣506,270.69元(單位時價美金為11.45) 18. 投資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BT月配美3880.032單位 新臺幣519,779.95元(單位時價美金為4.24) 說明: 1.編號1土地以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2,196/平方公尺核計。 2.美金以匯率1:31.595換算新臺幣。 3.投資之部分,單位時價係指1單位得換算多少美金。 4.遺產總價值為71,088,119元(元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