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2人主張被繼承人吳金 燕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804萬3,392元,又吳金燕之法定繼承人原為兩造 共3人,是若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2人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合計為2/3 ,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2人則得繼承全部遺產,依上開說 明,原告2人起訴時所受利益合計為601萬4464元【計算式:1804萬3392元 ×(3/3 —2/3)=601萬446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01萬4464元,應徵訴訟費用6萬59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2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被繼承人吳金燕之遺產 編號 項 目 價 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03/200000) 200萬663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權利範圍:1/2) 191萬715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2/1000) 451萬254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9萬2700元 5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5.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8) 1萬5169元 6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8) 2萬2631元 7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8) 6308元 8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22.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8) 8萬2912元 9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8) 9582元 10 澎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044.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8) 5萬4155元 11 澎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51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7) 12萬9965元 12 澎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89.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7) 2萬2651元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存款 1430元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 41元 15 臺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存款 144元 16 臺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存款 63元 17 高雄銀行市府分行存款 588萬3166元 1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 212元 1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款 1213元 2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款 9310元 21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市府郵局存款 23萬9231元 22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三民分行存款 2元 23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三多分社存款 100元 2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辦公室房產收益信託360股 11萬8237元 2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新光再生環境債券累30,000股 26萬2482元 26 雅新7,000股 0元 27 電子支付帳戶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1356元 28 臺灣人壽歲歲長泰還本終身壽險 27萬7282元 29 中國人壽好利多終身保險 90萬6521元 30 南山美滿還本終身保險 21萬7968元 31 南山美滿還本終身保險 27萬9061元 32 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保險箱 74萬464元 33 普通重型機車(MWR-6996) 2萬5000元 34 微型電動二輪車(AA80189) 1萬元 說明: ⒈上開遺產價額依卷內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遺產價額合計為1804萬3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