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41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金永康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366,510元 。依照兩造應繼分中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2(計算式:1/4+1/4=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3,255元(計算式:4,366,510元×1/2=2,183,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 被繼承人金永康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存款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16,324元 依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 2 存款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66元 同上。 3 存款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832,200元 同上。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5,488元 同上。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元 同上。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102元 同上。 7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美金1,062.81元 34,339元 同上。 8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人民幣156.37元 690元 同上。 9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769元 同上。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大直郵局(帳號:00000000) 500元 同上。 1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過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214,780元 同上。 12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82元 同上。 13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5,659元 同上。 14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65元 同上。 15 儲值卡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 467元 同上。 16 投資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05股 7,917元 同上。 17 投資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股 19元 同上。 18 投資 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號:779Z0000000)華夏178股 3,061元 同上。 19 投資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496股 8,531元 同上。 20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585U0000000)聯電532股 30,696元 同上。 21 投資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50股 16,345元 同上。 22 投資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5股 2,568元 同上。 23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585U0000000)愛山林10股 1,840元 同上。 24 投資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9股 5,336元 同上。 25 投資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700股 28,420元 同上。 26 投資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20股 5,544元 同上。 27 投資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60股 4,752元 同上。 28 投資 元大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神達177股 8,168元 同上。 29 投資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5股 2,538元 同上。 30 投資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50元 依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 31 投資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3,590元 同上。 32 投資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14,900元 同上。 總計4,366,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