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0號

監護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彭志崴

聲請人
黃○○
相對人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黃○○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因車禍意外致腦出血疾病,認知功能下降,而達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為此爰依法請求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該院113年10月21日高醫附法字第1130107366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結文。

㈢家事陳報狀:聲請人同意依鑑定結果改為聲請輔助宣告,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三、本院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外傷腦出血疾病導致認知功能顯著下降,目前生活適應能力明顯低下,各項生活能力不佳,需由外籍看護及家人協助,獨立判斷生活事務能力有所侷限,應由可信賴之家人協助處理財務,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核屬有據,爰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復衡以相對人配偶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子女,關係密切,具擔任輔助人之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定事件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亦無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