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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朱政坤

聲請人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法律扶助)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上開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就本院前以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分別於113年12月23日、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即本案聲請)、114年審裁字第888號,裁定不受理,是本院就上開規定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業已全部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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