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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45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雅莉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一次性之分割,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A003積欠其新臺幣(下同)205,365元本息未償,而A003名下僅有如起訴狀附表所載尚未經遺產分割之公同共有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求日後求償及強制執行,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則自應以除被代位之債務人A003外之全部繼承人為相對人,當事人始屬適格,然聲請人起訴狀關於當事人、訴之聲明除記載被代位人A003外,其餘相對人僅記載A04等,亦未列明被繼承人姓名及其完整遺產,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而本院受理本件後,已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調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函請聲請人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7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115年1月29日聲請閱卷後迄今均未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㈠被繼承人之姓名、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包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正確之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

㈢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或財產清冊,並敘明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㈣聲請人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相對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更正聲明,計算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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