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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02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A003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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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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