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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張立亭

  • 原告
    丁00丙00
  • 被告
    乙00戊00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 原 告 丁00 丙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楊亭禹律師 被 告 乙00 戊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民國111年0月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 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份比例 如附表二所示,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但提出書狀答辯以:關於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除了系爭遺產外,應增列本院卷第20 1至221頁電子郵件所示被繼承人甲○○寄放在原告2人及00名 下之存款、保單、股票(下合稱甲財產);原告主張附表三所示應扣除的繼承費用、遺產債務,部分沒有單據,且用途不明,不得扣除;分割方法均應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遺產稅金融遺產、財產、信託課稅參考清單、被繼承人甲○○110年度所得 資料清單為證,並有本院調取之繼承登記申請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原告裁判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㈡本件遺產範圍: 被告雖主張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應增列甲財產等語。惟 查,甲財產既均非被繼承人甲○○名下所有財產,原告亦否認 甲財產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並辯稱此為被繼承人甲○○及 其配偶生前分別贈與給原告2人及被告戊○○,或原告丁○○自 行以自己存款購買之股票等語。被告又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甲財產之實質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甲○○,復未能陳明甲財 產於繼承開始時之確切項目、數額、價值為何,其等前揭主張難認有據。是本件裁判分割之遺產範圍仍應以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為準。 ㈢應扣除之遺產債務及費用部分: 又按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為民法第1150條所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因具有共益性質,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參照)。而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 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亦有明文。至於我國民法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如何處理,雖無明文,然若因繼承而混同致生債權消滅之效果,無異以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啻對繼承人將因被繼承人死亡之偶然事實,產生債權續存與否之差異,亦對繼承人之債權人發生難測之不利後果,為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及遵循憲法平等原則之本質需求,參酌民法第1172條規定意旨及反面解釋,應認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債權數額,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優先扣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⒈原告丙○○主張其於111年8月1至3日,陸續自被繼承人甲○○ 附表一編號15所示銀行帳戶中匯款或提領現金,用以支出附表三編號1、3、5至7所示之喪葬費用或遺產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各該編號所示之單據為證,是此部分合計48萬4255元,應由遺產支付,不列入分配範圍。 ⒉至原告丙○○主張其以被繼承人甲○○前開帳戶內存款,另支 付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費用等情,僅提出其自行手寫記帳之記錄,及其在「00討論區」群組向其他繼承人報告上開費用之訊息,並未提出相關單據佐證,即難逕認原告丙○○確實有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支出此等費用,是此部分 仍應列入被繼承人甲○○本件遺產分配之範圍。 ㈣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 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明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 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則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⒉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所遺系爭遺產,性質上均屬可分之 存款、儲值金、股票,且兩造對於系爭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一節,並無爭執,故此,本院認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系爭遺產,容屬妥適公平,應係可採,爰酌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本院斟酌上情,爰定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參諸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 定,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平,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建宇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或數量 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70萬066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24萬8922元及其孳息 同上。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都分行 0000000000000 473元及其孳息 同上。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都分行 0000000000000 2267元及其孳息 同上。 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00 3961元及其孳息 同上。 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30元及其孳息 同上。 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2924元及其孳息 同上。 8 存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78元及其孳息 同上。 9 存款 高雄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 813元及其孳息 同上。 10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00 95元及其孳息 同上。 11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00 193元及其孳息 同上。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前金郵局 000000000 110萬853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前金郵局 00000000000000 15萬4115元及其孳息 同上。 14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0000000000000 32元及其孳息 同上。 15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78萬4502元及其孳息 應扣除48萬4255元後,剩餘30萬0247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6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51萬1417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3713元及其孳息 同上。 18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0 3元及其孳息 同上。 19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1元 同上。 20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71元 同上。 21 投資 日盛證券高雄分公司 -皇旗資訊 400股 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0元,毋庸分配。 22 投資 日盛證券高雄分公司 -長銘實業 65720股 長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0元,毋庸分配。 23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北高雄分公司-大騰電子企業股 117股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破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0元,毋庸分配。 24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北高雄分公司-紐新 92股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0元,毋庸分配。 25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北高雄分公司-碧悠電子 122股 於起訴時,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0元,毋庸分配。 26 投資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153股+49股) 202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7 投資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24股 同上。 28 投資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 496股 同上。 29 投資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3182股 同上。 30 投資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2股 同上。 31 投資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4173股 同上。 32 投資 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1944股 同上。 33 投資 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23股+202股) 425股 同上。 34 投資 東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0股 同上。 35 投資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052股+42股) 1094股 同上。 36 投資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13股 同上。 37 投資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2股 同上。 38 投資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股 同上。 39 投資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東方科技基金 3189.8股 同上。 40 投資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大歐洲基金 7954.2股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份比例 1 丁○○ 1/4 2 丙○○ 1/4 3 乙○○ 1/4 4 戊○○ 1/4 附表三:原告丙○○主張應扣減之遺產債務、繼承費用 編號 項目、金額 單據出處 1 匯款支付龍巖公司喪葬費用23萬8000元及手續費30元 本院卷第80、88、94頁 2 法醫費用2500元、死亡證明750元、政府規費6525元、環保金爐1500元、龍巖公司換約費2萬6000元 無 3 遺體搬運、法事、骨罐等喪葬費用16萬9510元、貴賓室及告別式費用4萬9890元 本院卷第80、91、92頁 4 手尾錢3800元 無 5 外籍看護薪水8525元 本院卷第79頁 6 匯款2800元支付高雄市私立00居家長照中心費用 本院卷第80頁 7 匯款1萬5500元支付訴外人00支付外籍看護返國機票費用 本院卷第79頁 編號1、3、5至7合計48萬4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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