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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劉熙聖

  • 當事人
    OOO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OOO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分割遺產事件 之被告,因其需瞭解開庭筆錄狀況等語,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聲請人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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