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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朱政坤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乙○○、丙○○等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合計新臺幣(下同)1,475,507元。依上開說明,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1,83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2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360) 23,655 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2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360) 94,620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387,600 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96,900 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地號(面積249.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 209,224 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8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 231,171  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6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 45,518 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1,419  9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59,943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岡山郵局 27,412 11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45,635 12 存款 岡山區農會 1,318  13 存款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200,000 14 存款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8,000股 270,000 15 機車 車號 000-0000 15,000 合    計   1,4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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