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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61號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羅婉怡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就被繼承人己○○遺如附表所示存款、股票及其孳息辦理分割協議由原告甲○○全部取得,依上說明,自應以原告因本件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即附表所示存款、股票及其孳息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7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4,609元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125,747元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4,680元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196,255元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7,993元 6 第一銀行存款   2,192,781元 7 第一銀行存款   1,000元 8 第一銀行存款   147,595元 9 第一銀行存款   343元 10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337元 11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10,720元 12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15,509元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26,478元 1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   1,415,812元 15 陽信商業銀行存款   2,147元 16 陽信商業銀行存款   100元 17 陽信商業銀行存款   16,772元 18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42元 1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107,661元 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582元 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337元 2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67元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1,464,203元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107,537元 2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524股   124,383元 26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1股   7,714元 27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12股   54,599元 28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5,290,000元 29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8股   6,202元 30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435股   141,467元 3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19,000股   12,700,650元 3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0股   2,605,000元 3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59股   12,675元 3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1股   51,128元 35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2股   0元 備註: ⒈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⒉編號1至35之價額合計26,84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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