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甲○○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返還其新臺幣(下同)57萬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所得利益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萬6,000元,是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㈡茲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說明陳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