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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羅婉怡

  • 當事人
    丙○○丁○○甲○○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 下同)11,260,687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佐,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1/3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為3,753,562元(詳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753,5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被繼承人戊○○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894,567元 2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80,599元 3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89,586元 4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05,388元 5 存款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209,333元 6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044元 7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6元 8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25,044元 9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USD) 641,418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三民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元 1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大寮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53,781元 12 存款 元大銀行高鳳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24,139元 13 存款 鳳山區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608元 14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元大金 1,941股 47,360元 15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永豐金 12,615股 228,331元 16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茂德科技9股 90元 17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康和證48股 746元 18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華夏5,855股 131,444元 19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愛之味2,050股 26,752元 20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中鋼6,668股 195,039元 21 投資 大證券鳳中分公司第一銅19,334股 596,453元 22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東森2,736股 46,375元 23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開發金4,016股 49,396元 24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玉山金2,485股 65,728元 25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新光金2,226股 20,345元 26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力特2,175股 53,940元 27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群益證357股 5,355元 28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南紡6,882股 105,982元 29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歌林13,000股 130,000元 30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千興11,334股 60,410元 31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華新35,000股 1,396,500元 32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億泰1,000股 10,300元 33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和桐30,494股 259,199元 34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宏碁10,000股 354,000元 35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志聖10,506股 490,630元 36 投資 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高企53股 530元 37 投資 中聯信託893股 8,930元 38 其他 宏碁應收支票(EB0000000) 14,964元 39 其他 台南紡織應收支票(JE0000000) 2,398元 40 其他 力特光電科技應收支票(AN0000000) 2,600元 41 其他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收支票(BX0000000) 103元 42 其他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收支票(ST0000000) 461元 43 其他 華夏海灣塑膠應收支票(FN0000000) 1,746元 44 其他 第一仲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支票(0000000) 7,724元 45 其他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收支票(JE0000000) 6,642元 46 其他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公司應收支票(GA0000000) 2元 47 其他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收支票(AQ0000000) 7,559元 48 其他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應收支票(AY0000000) 3,013元 合計 11,260,687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48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共計11,260,687元。 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753,562元【計算式:11,260,687×1/3=3,753,562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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