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周佑倫
- 原告A01
- 被告A03、A04、A05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3 A04 A0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 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A03等3人均為被繼承人李邱秋 金之繼承人,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李邱秋金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7,960,194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990,049元(計算式:7,960,194元×聲請人之應繼分為1/4=1,99 0,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0,04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及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分之2)、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1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7,800,000元 2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 27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 存款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0000) 246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00000000000000) 436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鼎金郵局(00000000000000) 28,92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 15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7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鼎力分部(00000000000000) 32,389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8 其他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3AEC61290) 98,02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7,960,19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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