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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鄭美玲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乙○ 原住○○市○○區○○○街0號12樓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德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萬698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萬349元(計算式:5,160,698元×1/2=2,580,3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5,0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100000)  5,120,349元  依原告主張之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6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100000)    3 建物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20樓   4 建物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67/100000)    5 投資 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50股  40,349元  6 其他 車牌00-0000汽車  0元                                                           共計:5,160,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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