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林雅莉
- 原告A01、A02
- 被告A03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16號 原 告 A01 A02 被 告 A03 上列原告A01、A02等2人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2人起訴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李耀雄之遺產,主張其與被告均為被繼承人李耀雄之繼承人,而依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原告等2人 之應繼分比例共為3分之2,又被繼承人李耀雄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338,686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892,457元(計算式:1,338,686×2/3=892,4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2,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國安 附表:被繼承人李耀雄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66,626元 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元 3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大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4,141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武廟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50,302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武廟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4,049元 6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右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965元 7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苓雅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65,888元 8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苓雅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32,299元 9 投資 中鋼(持有股數:228股) 5,027元 10 投資 華碩(持有股數:74股) 44,918元 11 投資 凱基金(持有股數:7375股) 125,743元 12 投資 兆豐金(持有股數:219股) 8,595元 13 投資 和碩(持有股數:166股) 16,052元 14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05股) 21,424元 15 其他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 113元 16 其他 勞保老年年金 791,542元 ⒈上述編號1至16之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⒉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額為1,338,686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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