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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4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羅培毓

原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3等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000之遺產,主張其與被告等6人均為000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7分之1,又000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積極遺產及消極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是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471,929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638,847元(計算式:4,471,929×1/7=638,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8,8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被繼承人000之遺產及債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新臺幣) 積極遺產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9,191,952元  2 房屋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825,900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781元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403元  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37元  6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552元  7 存款 第一銀行左營分行 10,684元  8 存款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 11,781元  9 存款 第一銀行五甲分行 6,296元  10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高雄分行 60元  11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七賢分行 4,606元  12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3元  1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鼓岩郵局 140元  1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新店屈尺郵局 4,579元  1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新興郵局 1,621,435元  16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25元  17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0) 7,988元  18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0) 12,903元  19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0) 3,854元  20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三民分部 3,652元  21 投資 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味全) 111元  22 投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 286元  23 投資 元大證券公司分公司(欣巴巴) 26,088元  24 投資 元大證券公司分公司(偉聯) 1,278元  25 投資 元大證券公司分公司 0元  26 投資 統一證券高雄分公司 0元  27 投資 三元證券 0元  28 投資 盈溢證券 0元  29 投資 元富證券高雄分公司 0元  30 投資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灣子分社 2,219元 小計    11,738,813元 消極遺產 31 債務 由原告A01代償之房貸及利息 7,266,884元 被繼承人之遺產總計:4,471,929元(計算式:11,738,813-7,266,884=4,47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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