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羅培毓

  • 原告
    莊美玲
  • 被告
    莊擇雄莊擇發莊美貌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莊美玲 相 對 人 莊擇雄 莊擇發 莊美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與相對人戊○○、丁○○、丙○○之被繼承人甲○○(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6月5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丁○○、丙○○之被繼承人甲○○( 下稱甲○○)經戶政機關登載為聲請人之生父,惟聲請人與甲○ ○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爰提起本件訴訟,以除去聲請人與甲○○間不實之親子關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分別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存在事件,均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本件兩造就「聲請人非甲○○之親生子 女」之原因事實均不爭執,並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見本院114年度家調 字第174號卷114年5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 定為裁定,先予敘明。 四、經查: ㈠按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分別為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及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身分、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且不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甲○○間無真實之親子自 然血緣關係,然於戶籍上既未就上開親子關係予以去除或登記,致聲請人與甲○○間之身分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私法上 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裁判除去之,聲請人仍有即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 報告等件為證。上開分析報告之結果略以:依據21組體染色體STR DNA位點分析結果,丙○○與乙○○累積手足關係指數為8 .54E-7,手足機率達0.0001%,故丙○○與乙○○間較有可能為 無手足關係等語,另相對人等於調查時均陳稱:先前即知聲請人與甲○○無血緣關係等語明確,亦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 參,足認聲請人與甲○○間無血緣關係。聲請人主張甲○○非其 親生父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甲○○間既無真實 之血緣關係存在,惟甲○○經記載為聲請人之生父,自應以裁 判方式除去此項記載。從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請求確認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甲○○與聲請人間真實血緣身分關係 ,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玆因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核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依上開論述分析,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並符聲請本件合意裁定之法律趣旨,且聲請人亦同意負擔本件程序費用,附此敘明。 六、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捨棄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蔡嘉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