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45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筠

聲請人
杜珍儀

非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受監護宣告

之人 杜接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5(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5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A05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68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A05之監護人,復指定關係人張宏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5自113年7月起由聲請人照顧,因A05年事已高且患有失智症,為使其獲得妥善照護,於113年11月起入住青松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樹仔腳社區長照機構(下稱青松長照機構),每月住宿及照護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2,700元。另A05每月須至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神經內科回診,並視病情需要至眼科及中醫診所就醫,每次醫療費用約120元至900元不等。其經醫師評估須製作假牙,每次治療費用約30,000元,且療程尚未完成,後續仍須進行假牙再製。又因行動不便,就醫往返交通費每趟約200元至400元,並須使用成人紙尿布,每月支出約3,000元。前開各項費用均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惟A05現有存款僅餘8,247元7角7分,而其每月平均必要開銷(不含假牙製作費用)即約48,700元。為維持其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所需,故有處分A05名下不動產以支應相關費用之必要。復因A05現居臺中市之長照機構,名下如附表所示位於高雄市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已長期空置,且不便管理及出租,是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代理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是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關於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青松長照機構服務契約、發票明細、帳單截圖、醫療費用單據、牙醫診所收據、交通費用明細、成人紙尿布單據、A05之各銀行帳戶餘額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不動產評估報告為證(本院卷第25至79、133至149頁);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宏照開具A05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於114年3月9日准予備查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84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A05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受長期療養照顧,所費金額不貲,而聲請人擬將系爭不動產出售,據其所提系爭不動產評估報告所載,倘系爭不動產依現況出售,預計出售價格約為1,185萬元至1,450萬元,高於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如聲請人按該評估報告所載金額出售系爭不動產,應認符合A05之利益。另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受監護人A05之女A01、A02限期就本件聲請事項表示意見,其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01、105、107頁)。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A05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A05日常生活所需等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