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
- 原告
- A001
- 訴訟代理人
- 謝育錚律師
- 被告
- A02
- 被告
- A03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劉廹之遺產,應按該表「分割方法」
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02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5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現有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並已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完成繼承登記,兩造迄未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協議,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A03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被告A02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A5於107年12月15日死亡,並遺有系爭遺產,其現有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並已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完成繼承登記,兩造迄未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協議,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等節,有兩造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高雄市茄萣戶政事務所115年2月11日高戶茄萣戶字第11570054300號函及函附戶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15年2月12日財高國稅岡營字第1152750828號書函暨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33、47至48、57至59、61至63、65至67頁),且為被告A03所不爭執,而被告A02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實在,故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合先敘明。
㈡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審酌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人間利益之公平均衡,並斟酌遺產分割應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各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類此論旨),乃認關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式,應由兩造就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較為適當,爰酌定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以維護各共有人之權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院將被繼承人劉廹所留系爭遺產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本院認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A5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茄萣區成功段548地號(面積50.83平方公尺) 1/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茄萣區成功段556地號(面積14.64平方公尺) 1/1 同上。 3 房屋 高雄市茄萣區吉定里茄萣路一段97號 1/1 同上。 4 房屋 高雄市茄萣區吉定里1024號 1/1 同上。 5 存款 茄萣郵局(活期) 117萬3,611元 及其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A001 1/3 2 A02 1/3 3 A0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