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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63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葉芮羽

原告
A01
原告
A02
被告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余○珍之繼承人,被告應將余○珍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屬於財產權訴訟,而上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83,684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3,68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余○珍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73.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884,084元 依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 高雄市○○區○○○段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權利範圍:全部) 399,600元 依115年房屋稅核定課稅總現值計算。   合計3,283,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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