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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補字第57號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收養人
A01
即收養人
非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A02
即被收養人
A03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美蟬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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