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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3072號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聲請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晃鋒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又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公同共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經強制執行拍定及清償債務後,尚有剩餘之拍賣價金應發還予繼承人,聲請人遂就此到庭參與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760號分割遺產案件之調解程序,且於調解成立後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領取提存金,聲請人並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等,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依民法第1183條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760號調解庭期通知單暨調解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114年度取字第1100號領取提存物聲請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141028359號查復函、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高市監車字第1140013663號查復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高市稽管字第1140003977號查復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稅服字第1140007846號查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09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8號、114年度家調字第760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為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清償債務,並於遺產有賸餘時繳納國庫或移轉國有財產署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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