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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58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鄭美玲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7,5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可參)。再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裁定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A02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劉桂欣之長子,被告A05為劉桂欣之次子,A02與被告均為劉桂欣之繼承人,劉桂欣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787萬6,297元,經查:

(一)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劉桂欣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書立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劉桂欣於系爭遺囑表示A02喪失繼承權,原告主張劉桂欣系爭遺囑無效,故以一訴合併請求1.確認系爭遺囑無效;2.按應繼分比例即A02與被告各2分之1分割劉桂欣所遺系爭遺產。而系爭遺囑內容係有關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核屬財產權訴訟,又先位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A02對系爭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A02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原告先位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93萬8,149元(計算式:7,876,297元×1/2=3,938,1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備位聲明部分,如系爭遺囑有效,A02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惟其子女即原告A01對系爭遺產有代位繼承特留分之權利,故請求1.確認A01系爭遺產有8分之1之特留分存在;2.遺系爭遺產應依A018分之1、被告8分之7之比例分割。而備位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A01就系爭遺產之特留分,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A01特留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A01之特留分比例為8分之1,是原告備位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8萬4,5375元(計算式:7,876,297元×1/8=984,537元),故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4,5375元。

三、綜上,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乃預備合併之訴,依首開說明,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3萬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7,59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78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60,431元 依遺產稅參考清單金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6214.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00) 1,503,926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4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011,12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65,960元  5 房屋 高雄市○○區○○路0號 (權利範圍:全部) 223,600元  6 投資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40,000元  7 投資 金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8 投資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660元  9 投資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元  10 投資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11 投資 旭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元  12 投資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  13 投資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元  14 投資 神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元  15 投資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元  16 投資 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合計7,876,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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