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A01
- 訴訟代理人
- 吳啓源律師
- 相對人
-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聲請人A01及相對人A02、A03為被繼承人范○瑜之子女,聲請人聲請就范○瑜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屬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其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因本件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受利益客觀價額如附表價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62,545元。準此,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362,545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聲請人主張協議分割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94/100000) 1,563,64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12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798,900元 說明:遺產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聲請人所受利益共計為2,362,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