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裁字第65號
- 聲請人
- 黃千珉律師即A03清算管理人
- 相對人
- A04
- 相對人
- A05
- 相對人
- A06
- 相對人
- A07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郭○○
- 代理人
-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A002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按如附表「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方式予以分割。
相對人A05應補償A03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元,並由聲請人依法管理處分。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財產請求權,為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4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A03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清算,經該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黃千珉律師擔任清算程序如附表及其他A03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A002遺產之清算管理人辦理遺產分割及提起訴訟等事宜,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屬於A03附表所示之財產具管理及處分權,自有權提起本件聲請。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A03之母即被繼承人A002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即A03及相對人A04、A05、A06、A07,應繼分各5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及存款,惟存款部分已均用於支付喪葬費用,僅餘系爭遺產未為分割。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未能協議分割,爰聲請分割遺產。因相對人A05就系爭遺產有併取得A03應有部分,並以相對應價值即新臺幣(下同)462,190元金錢補償之意願,爰提起本件聲請,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被繼承人A002之遺產範圍、價值及聲請人主張之分割方式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原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惟因告知人A03經高雄地院裁定開始清算,就其公同共有之遺產不動產部分,業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12月14日雄院國112消債清保251字第112406873號函辦理清算登記,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不能以調解、和解方式進行分割,是本件已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本件分割遺產之原因事實及分割方法均無爭執或有何意見,且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地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第185號裁定及更正裁定、土地及建物第一及第三類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高雄○○○○○○○○函覆被繼承人A002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亦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因兩造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再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綜合審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並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價值、經濟效用、兩造之分割方案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遺產由兩造按附表「分割方式」欄所示方法分割,並由相對人A05以金錢補償A03462,19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式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5/10000 由相對人A05取得2/5、A04取得1/5、A06取得1/5、A07取得1/5之比例分割,保持共有。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85/10000 由相對人A05取得2/5、A04取得1/5、A06取得1/5、A07取得1/5之比例分割,保持共有。 3 高雄市○○區○○段00○號即門牌編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 全部 由相對人A05取得2/5、A04取得1/5、A06取得1/5、A07取得1/5之比例分割,保持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