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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瑞成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顏厚龍

肖昌建

趙澤旭

林仕杰

蔣成建

陳興波

田水生

顏厚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度執江字第24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執江字第24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件指揮書)之「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留置日自110年3月14日至110年3月14日止」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其等留置日應為民國110年3月14日至110年3月29日,共計15日,應比照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規定,予以折抵刑期。據此,請求撤銷本件指揮書,更正留置日數及折抵刑期日數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乃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故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而所謂指揮執行不當,係指違法及執行不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等(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處受刑人甲○○有期徒刑4月,其餘受刑人則均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0年6月1日確定,就此刑期,檢察官以留置日1日及羈押日63日,共折抵64日,有上開判決書及本件指揮書在卷可查,而本案受刑人異議之重點係主張其等隔離檢疫之14日,亦應折抵之。

㈡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第1項)。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3項),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定有明文。又具有中國大陸旅遊史者,於入境起應進行14日居家檢疫不得外出;於110年1月1日起,陸籍人士,除持有居留證、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專案許可外,不得入境;於同月15日起入境旅客除須檢附登機前3日內之檢驗報告外,須出示返臺後之居家檢疫所證明,否則以集中檢疫為原則,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9年2月6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221號函、109年12月30日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可查。本案受刑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既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已違反我國出入境管制相關法規,惟為免造成傳染病之散布,自應於進行司法追訴、審判及執行程序前,先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福部相關機關之規定為必要之防疫措施。其等遭查獲後,經隔離檢疫措施期間14日(110年3月15日至同月30日9時),有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在卷可查(詳參連江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號卷),其等人身自由固受限制,然此係衛福部及所屬機關因應傳染病防治之必要行政行為,並非緣於司法程序所致,是檢疫期間與犯罪追訴密切相關之羈押期間顯有不同,而與行政機關所為收容性質相類。

㈢又依104年1月23日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6項及104年6月2日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5項固定有收容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然修法後已刪除收容期間折抵之規定,後者於修法理由更明確說明「收容與羈押性質不同,司法機關如認受收容人有羈押之必要,應由司法機關裁定羈押,不應以收容代替羈押,亦不宜以收容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爰刪除該項規定」,據此,立法者顯係有意從性質與目的加以區分羈押(司法機關所為人身自由限制)與行政收容之不同,明定行政收容之日數不得折抵犯罪之刑期甚明。是本案受刑人係因衛福部及疫情指揮中心規範為防止新冠肺炎擴散而受隔離檢疫14日,此本非司法機關所為人身自由限制,而無法計入司法機關之留置期間,況與其性質類似之行政收容,依上開說明,已無法折抵刑期,則本案受刑人檢疫期間14日,亦無法視同羈押並折抵刑期。

四、綜上所述,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本件指揮書並無受刑人所指摘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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