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澤森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澤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5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鄭澤森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 10年10月9日18時許,使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申請 註冊之Facebook帳戶「鄭澤森」,並接續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個人塗鴉牆公開頁面登載「轟馬導遊游✕亮有種出來,5 0幾歲老頭子導遊游x亮有種出來,50幾歲老頭子我等你,誰認識游x亮的看到位置報一下,我前妻妳很想要吧?睡也睡 了出來面對?還有妳叫我前妻騙我的錢麻煩拿出來我會加倍給你」等文字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游魁亮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㈡被告鄭澤森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0年10月21日,以手機傳送LINE訊息至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天馨園魚庄」LINE網路社群群組(439人),接續 以「游魁亮我操你媽的一直躲什麼」、「游魁亮明天有的等你幹」、「這麼垃圾的一個人是能多好幹」等抽象言語辱罵游魁亮,並以「游魁亮亂搞」、「到處騙人沒錢就算了到處騙」、「這個人爛就算了到處騙女人請注意」、「敢搞人家前妻你出來講到處躲怕被打是不是」等文字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游魁亮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上開2次 行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㈡部分行為另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澤森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嫌,依同法第319條規定,前開罪名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建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