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伶律師
- 被告
- 周正勇
- 被告
- 周治齊
- 被告
- 黃金財
- 被告
- 滿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善通
- 被告
- NGUYEN THI HAI YEN(阮氏海燕,越南籍)
李俊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