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游文科、鍾詔安、張嘉佑
- 法定代理人郭曉蓉、陳善通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被告周正勇、周治齊、黃金財、滿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NGUYEN THI HAI YEN、李俊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周正勇 周治齊 黃金財 滿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善通 被 告 NGUYEN THI HAI YEN(阮氏海燕,越南籍) 李俊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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