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陳世旻
- 被告甲○○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扣案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陸佰貳拾壹片、非法重製電影光碟伍佰陸拾捌片、對拷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非法重製PS2遊戲光碟208片」部分,因檢察官縮減該部分犯罪事實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訊、偵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張家智、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組長吳彥虢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扣案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六百二十一片、非法重製電影光碟五百六十八片、對拷機一台。 ㈣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各一紙、扣案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六百二十一片及非法重製電影光碟五百六十八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並受緩刑二年之宣告、㈡扣案之非法重製音樂著作光碟六百二十一片、非法重製視聽著作光碟五百六十八片、對拷機一台均同意沒收。 四、經查,當事人上開協商合意,查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情形,且依協商合意內容被告應受緩刑宣告,無須由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協商,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五、適用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不得上 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家宏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4條、第98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附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87號被 告 甲○○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8之1號 現居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11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為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109、110號「大熊流行音樂磁場」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影片有限責任合夥、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及音樂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及民國82年7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 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前開視聽著作光碟片,竟意圖營利,以擅自重製、販售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92年間起,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上址店內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光碟片,並以每部影片新臺幣(下同) 100至250元不等之價格,散布販售予不特定客戶,從中每片牟取20至30元不等之利潤。嗣於94年8月29日,為法務部調 查局馬祖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在前開「大熊流行音樂磁場」,查扣其擅自重製供銷售用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光碟片 1347片(含非法重製音樂光碟621片、非法重製電影光碟568片、非法重製PS2遊戲光碟208片)及重製光碟片使用之對拷機一台。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朱晉輝所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告訴人所提出之各該視聽著作權資料在卷,及未經授權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光碟片1347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及第9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其基於常業 犯意而犯前開各罪,應論以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4條第2項之常業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另扣案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並請審酌被告無不法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犯罪後態度良好,坦認犯行且知所警惕,犯罪所生危害亦尚非重大,法重情輕,建請予以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檢 察 官 賴 哲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明 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附件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份 │├──┼─────────────┼────┼────┤│1 │ 對拷機 │ 1台 │ │├──┼─────────────┼────┼────┤│2 │ 盜版PS2光碟 │ 208片 │ │├──┼─────────────┼────┼────┤│3 │ 盜版CD(滾石) │ 123片 │ │├──┼─────────────┼────┼────┤│4 │ 盜版CD(華納) │ 52片 │ │├──┼─────────────┼────┼────┤│5 │ 盜版CD(上華) │ 8片 │ │├──┼─────────────┼────┼────┤│6 │ 盜版CD(福茂) │ 23片 │ │├──┼─────────────┼────┼────┤│7 │ 盜版CD(科藝百代) │ 85片 │ │├──┼─────────────┼────┼────┤│8 │ 盜版CD(新力博德曼) │ 140片 │ │├──┼─────────────┼────┼────┤│9 │ 盜版CD(豐華) │ 35片 │ │├──┼─────────────┼────┼────┤│10 │ 盜版CD(環球) │ 85片 │ │├──┼─────────────┼────┼────┤│11 │ 盜版CD(艾迴) │ 40片 │ │├──┼─────────────┼────┼────┤│12 │ 盜版CD(華研) │ 19片 │ │├──┼─────────────┼────┼────┤│13 │ 盜版電影光碟(迪士尼) │ 73片 │ │├──┼─────────────┼────┼────┤│14 │ 盜版電影光碟(華納兄弟) │ 125片 │ │├──┼─────────────┼────┼────┤│15 │ 盜版電影光碟(20世紀福斯)│ 103片 │ │├──┼─────────────┼────┼────┤│16 │ 盜版電影光碟(環球) │ 85片 │ │├──┼─────────────┼────┼────┤│17 │ 盜版電影光碟(哥倫比亞) │ 64片 │ │├──┼─────────────┼────┼────┤│18 │ 盜版電影光碟(新線) │ 35片 │ │├──┼─────────────┼────┼────┤│19 │ 盜版電影光碟(米高梅) │ 26片 │ │├──┼─────────────┼────┼────┤│20 │ 盜版電影光碟(聯美) │ 4片 │ │├──┼─────────────┼────┼────┤│21 │ 盜版電影光碟(派拉蒙) │ 51片 │ │├──┼─────────────┼────┼────┤│22 │ 盜版電影光碟(哥倫比亞洲)│ 2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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