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亮即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宏公司)之清算人,其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7日經本院以連院勝民仁101司1字第1010001118號通知准予核備其為祥宏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祥宏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致其無法於核准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俾便繼續處理清算事宜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