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亮(即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亮係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因未能如期完結清算,清算期間乃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2年4月17日起展期6個月。於該段清算期間內,聲請人已召 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就債權人間之債權爭執、唯一財產龍宏輪之變賣、變賣後債權人之分配、不足清償部分均拋棄請求權等事項,已達成協議,惟無法於102年10月17日前完結 ,但可確認將會完結,為此聲請再展期6個月,以完備清算 程序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閱覽101年度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聲請人所呈民事聲請狀之附件後,認聲請意旨所述屬實,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4月1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