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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梁凱富
  •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陳亮

  • 原告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被   告 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 訴訟代理人 陳鳴 上列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成公司)與被告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宏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裕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祥宏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宏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裕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經扣除原告裕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裕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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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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