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號
- 原告
-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志禎
- 被告
- 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
- 訴訟代理人
- 陳鳴
上列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成公司)與被告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宏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裕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祥宏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宏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裕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經扣除原告裕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裕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