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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梁凱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號

原告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被告
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
訴訟代理人
陳鳴

上列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成公司)與被告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宏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裕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祥宏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宏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裕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經扣除原告裕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裕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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