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梁凱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上列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三暘公司)公司與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下稱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三暘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連江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江縣政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三暘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7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9,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經扣除原告三暘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暘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