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原告
-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舜錦
- 被告
-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綏生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314元,該裁定並已於10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報告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