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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梁凱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314元,該裁定並已於10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報告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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