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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請求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何星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吉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訴字第1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14,65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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