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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
    方國健

  • 原告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健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814,650元,及其中363,300元自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7日起;及其中3,269,700元自101年12月2 日起;及其中181,650元自102年6月29 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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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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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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