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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何星磊
  • 法定代理人
    徐文吉、方國健

  • 上訴人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訴字第1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 被告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吉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訴字第1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1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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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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