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何星磊
- 法定代理人徐文吉、方國健
- 上訴人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訴字第1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 被告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吉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訴字第1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1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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