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吉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國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訴字第1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14,65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