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科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瑩 被 告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3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