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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

原告
王郁婷
原告
王意雲
原告
王孟萱
原告
王名遠
被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告
林添益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王郁婷、王意雲、王孟萱、王名

遠(下稱原告王郁婷等4 人)與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林添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郁婷等4 人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70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且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及被告林添益應連帶給付原

告王郁婷等4人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郁婷等4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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