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王郁婷
- 原告
- 王意雲
- 原告
- 王孟萱
- 原告
- 王名遠
- 被告
-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舜錦
- 被告
- 林添益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王郁婷、王意雲、王孟萱、王名
遠(下稱原告王郁婷等4 人)與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林添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郁婷等4 人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70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且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及被告林添益應連帶給付原
告王郁婷等4人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郁婷等4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