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
- 原告
-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敏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