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俊明楊心希楊世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楊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