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敏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