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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心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

原告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敏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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