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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楊心希
  • 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

  • 原告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敏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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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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