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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心希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告
蘇俊儱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告
佶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煥騰
關係人
林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撤銷林慧婷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至第3 項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慧婷,因非律師,惟因其於本院106 年3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已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之許可,惟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本院認其不宜為訴訟代理人,爰依同法條第2 項撤銷其許可禁止繼續代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心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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