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蘇俊儱
- 訴訟代理人
- 許碧真律師
- 被告
- 佶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煥騰
- 關係人
- 林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撤銷林慧婷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至第3 項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慧婷,因非律師,惟因其於本院106 年3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已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之許可,惟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本院認其不宜為訴訟代理人,爰依同法條第2 項撤銷其許可禁止繼續代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