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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心希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號

原告
彭淑苑(原名: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穎、翁毓潔、古振暉、葉晨暘、薛巧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333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14份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32 元(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6 月5 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272,美金171,333 元÷50×30.272=新臺幣103,73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55 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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