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魏大喨(原名: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原股份有限公司、仁維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444 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14份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99 元(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6 月5 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272,美金171,444 元÷50×30 .272 =新臺幣103, 79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條 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55 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