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劉家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居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27之2號 6 相 對 人 7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設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07號7樓 9 法定代理人吳東亮0000000 10 相 對 人 11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13 0、186、188號 14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 15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16 住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號12樓 17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19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20 送達代收人 袁廷宇 21 住同上 22 相 對 人 23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6號8樓 25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26 住同上 27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28 住同上 29 相 對 人 30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1 設臺北市中正區寧波西街86號3樓 32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 第一頁1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2 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3號21樓 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4 主 文 5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6 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7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8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9 理 由 10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1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2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13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14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5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16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17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二)債務人之財 18 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19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20 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 21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2 一點二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 23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4 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1、第64條之2第1 25 項、第3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26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家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 27 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8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至4頁背面)。又聲請人任職於力發 29 油漆工程行,擔任油漆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 30 4,000元,有員工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1 、本院民國107年8月20日調查筆錄及力發油漆行說明書各1 32 份在卷足憑(見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卷第53至54頁,見 33 本院卷第139、228頁),足認聲請人確有固定收入。另聲請 第二頁1 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新GO保障100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解 2 約金計至107年1月4日約9,694元,並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 3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 4 結作業、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5 股份有限公司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 台灣分公司函各1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7 泰人壽公司)函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至116、119 8 至120、122至126、229頁)。 9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經本院於107年12 10 月10日發函通知全體債權人,未獲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11 債權人過半數同意,惟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12 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13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2萬9,424元, 14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15 費用後可處分所得6萬2,568元(參聲請人107年11月13日 16 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86至188頁);另其名下僅有系爭保 17 單預估解約金約9,694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18 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19 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20 (二)又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21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 22 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742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 23 總清償金額為62萬9,424元,其總清償金額已達清償成數 24 35%,並已超過本金金額(計算式:總清償成數629,424 25 元/1,790,709元≒35%)。且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加計更生 26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73萬7,694元(計算式: 27 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9,694元+可處分所得每月2萬4,000元 28 ×72期=173萬7,694元),扣除連江縣每人所必要生活費用 29 即107萬0,280元(計算式:連江縣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30 1萬4,865元×72期=107萬0,280元),其餘額逾十分之九已 31 用於清償(計算式:每月清償8,742元×72期=62萬9,424元 32 ,62萬9,424元/【173萬7,694元-107萬0,280元=66萬74,1 33 4元】≒94%),揆諸前開說明,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第三頁1 此外,聲請人所提列每個月生活費用約1萬5,393元【包含 2 房屋租金7,000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993元、勞健 3 保費1,900元、其他生活雜支(含電話費)500元】,其中 4 交通費為聲請人3個月前往高雄探望父母,往返方式選擇 5 搭乘船隻及火車,尚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其餘費用依其工 6 作背景、家庭結構、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誠 7 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而聲請人將薪資收入扣 8 除其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加計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約9, 9 694元分72期攤還,願提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約係將 10 其薪資所得加計名下財產清算價值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 11 用後全部用於清償債務,核屬盡力清償。 12 四、債權人不同意方案之理由略以:(一)依連江縣最低生活標準13 為12,388元債務人,每月支出與該標準相差甚遠,應增加清 14 償金額;(二)商業保險單不解約時,應提出等值現金分配 15 予債權人;(三)債務人加班費及各式獎金隱而不報等語。惟 16 17 查: 18 (一)連江縣108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2,388元,依消費者 19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4, 20 865元,本件聲請人所申報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5,3 21 93元,與上開規定差距甚微,故本院認聲請人主張支出尚屬 22 合理。 23 (二)又聲請人於薪資收入扣除其生活必要支出費用8,607元外, 24 仍提出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約9,694元分72期每月攤還約13 25 5元,且系爭保單亦未遭質借,此有國泰人壽公司函1份在卷 26 可參(見本院卷第229頁),是本院認聲請人所列聲請方案 27 應予認可。 28 (三)再觀力發油漆行說明書意旨略為:聲請人每月薪資為2萬4,029 00元,未有獎金,過年有3,600元紅包,而端午節及中秋節 30 僅提供禮盒等語,此有力發油漆行說明書1份可佐(見本院 31 卷第228頁),足認聲請人所述應為真實,而債權人之不同 32 意之意見,實屬誤會。 33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確已34 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 第四頁1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以認可該 2 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 3 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 4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5 裁定為如附件二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7 民事庭法 官 吳宗育 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10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1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12 書記官 曹立斌 13 附件一:更生方案 14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8,742元。 2.清償期間及給付方式: 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6年,以每1個月為1期 ,每期於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 金額分別如下二、更生清償分配表欄為所示。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790,709元。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29,429元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35%。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單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 新臺幣元)額(單位:新臺 幣元) 1台新國153,2108.56%748 際商業 銀行股 第五頁(續上頁) 1 份有限 公司 2中國信168,8449.43%825 託商業 銀行股 份有限 公司 3聖文森11,142 0.62%54 商榮昇 資產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台灣 分公司 4富邦資896,94750.09%4,379 產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5良京實560,56631.30%2,736 業股份 有限公 司 合計1,790,709100%8,742 三、補充說明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動櫃員機(ATM) 轉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 號如內(各債權人指定帳號詳見本院卷第218、223至228頁 ),匯費或手費由債務人負擔。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即更 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之債權人,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 第六頁(續上頁) 1 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 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2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3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 之生活程度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 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第七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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